“毒豆芽”真的有毒嗎?這是一個問題。
9月下旬的膠東半島暑熱未消,對于21歲的大三學生趙凱來說,這個暑假漫長又焦灼——他沒有如期返校,而是把自己埋身于法條和網絡中,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父母尋找有利證據。
重典懲治食品安全犯罪之下,“毒豆芽”首當其沖。以“豆芽 有毒有害食品罪”為關鍵詞在最高法下設的“中國裁判文書網”做檢索,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間,共有相關案件709起,918人獲刑。而判決書中證據多提到“豆芽中檢測出6-芐基腺嘌呤”。
這使得中國豆制品專業協會秘書長吳月芳“上書”的舉動顯得有些“不合時宜”,或許還冒著在輿論場中“游街示眾”的風險。
9月9日,她向國務院副總理汪洋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寫信,為兩種拗口的化學物質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正名”——它們被認為是“毒豆芽”的始作俑者,能讓豆芽無根、增產、賣相好。
吳月芳試圖說明,“毒豆芽”案件頻發的癥結在于“豆芽培育制發過程的屬性不明確,行政部門的職責分工不清”。監管的脫節導致上述兩種化學物被污名化為“毒物”,而事實是,至少沒有科學權威依據證明兩者是有毒有害非食品物質,相反大量的科學試驗證明它們和許多植物生長調節劑一樣“安全低毒”。
從2011年因“作為植物生長調節劑”被拉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名單“按農業投入品管理”后,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未能順利被農業部門“接收”,后者認為豆芽培育種發屬“食品生產經營”而不受理其農藥登記。它們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卻又是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依據。
豆芽制發的“無身份”直接導致“無標準”,名目眾多的國標、地標、行業標準讓一線司法人員有些“凌亂”,“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還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緩刑、實刑還是撤案?澎湃新聞采訪的五位分別來自山東、浙江、貴州的被告命運迥異。
與此同時,各地整治食品安全犯罪行動正風卷殘云。
“衛生、農業部門都不管”
從30年前開始“泡豆子”,趙凱的父親,山東平度人趙修月沒想到到頭來最關鍵的問題是搞清楚豆芽制發是“食品經營”還是“農業種植”,因為這或許將決定他能否贏得這場官司。
吳月芳告訴澎湃新聞,界定豆芽制發性質才能歸口其監管部門,從而確定其該遵從的標準和法律。
但現實是監管部門對此莫衷一是。2004年原衛生部給北京市衛生局的復函文件(衛監督發[2004]212號)稱,“豆芽的制發屬于種植生產過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調整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吳月芳所在的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豆制品專業委員會為此向農業部致函,請示明確豆芽制發“是否屬于種植活動”,卻得到回復稱,“豆芽屬于豆制品,其制發過程不同于一般農作物的種植活動,生產經營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而關于豆芽制發中的農藥登記,該回函表示“目前尚無農藥產品在豆芽上登記使用,我部不受理植物生長調節劑在豆芽制發中登記”。
不歸衛生部也不歸農業部,這讓吳月芳感覺困惑,豆芽的婆家在哪?與此相對,豆芽制發中使用的6-芐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也成身份模糊的“灰色產品”。
孫春翔所在的貴陽烏當區貴高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前身是貴陽烏當區農業局下屬的一家生產植物生長調節劑的國企,1994年改制為私企,在2010年前該公司一直持有當地衛生局頒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2010年年底衛生許可證換證期間,孫春翔被有關部門告知這項職能已被劃歸質監局管,然而質監局卻回復他稱,他所經營產品并非是食品添加劑,應歸農業部門管理。但他輾轉通過貴州省農業廳從農業部得到的卻和是吳月芳同樣的回復。
這與2011年食品添加劑標準的一次修訂有關。
在2007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中6-芐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作為食品加工助劑被允許使用。但澎湃新聞在2011年新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看到,上述兩項已被刪除。
事實上,刪除的原因很簡單——重劃其歸屬。
2014年5月23日,國家衛計委回復相關人士的一份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衛政申復(2014)0308號文)解釋此次刪除原因為“因該物質納入農業投入品管理,不再具有食品添加劑工藝必要性,而非食品安全原因。”
同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關于食品添加劑對羥基苯甲酸丙酯等33種產品監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號公告)規定,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禁止生產包括的6-芐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在內的33種產品,食品生產企業也禁止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質監局的這份公告在此后成為多地司法機關認定“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要依據。
“無標準意味著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很大”
浙江芽農胡理美的案件用“一波三折”形容并不為過。
與多數芽農直接被訴“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同,他的案子先后被寧波鄞州區檢察院兩度變更指控罪名,兩度補充偵查,四次開庭審理,在羈押七個月后,他于2014年8月5日被判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免于刑事處罰”。
在一審判決書中,寧波市鄞州區法院稱,胡理美、紀紅梅合伙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含有6-芐基腺嘌呤的植物生長調節劑,并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10萬元,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然而這份判決書的表述有些前后不一。依據兩高2013年5月4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要件是“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
“植物生長調節劑”和“食品添加劑”是分別對應“農作物種植”和“食品加工生產”的兩個概念。上述判決意味著以“食品添加劑”的標準和相關法律套用于“植物生長調節劑”。
案情大同小異,適用標準和法條卻不一,定罪量刑更是各不相同,這種頗顯錯亂的狀況在浙江并非孤例。
以澎湃新聞采訪的幾位芽農為例,其中一位于2013年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批捕,在今年被告知撤案;另一位在浙江慈溪的芽農丁一瀧因同樣的罪名卻在去年被判實刑。
一位當地的知情人士告訴澎湃新聞,這種混亂因浙江省相關地標與國標的“對沖”而起。
胡理美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稱,盡管2011年新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將6-芐基腺膘呤從允許添加的食品加工助劑中刪除,但浙江省公布的《無公害豆芽生產技術規程》并未及時廢止,截至2013年7月9日,該標準仍然沿用。
國、地兩標“打架”的情形不唯浙江,在國家質檢總局2011年11月4日發布上述禁用33種產品作為食品添加劑的公告之后一月余,頗為吊詭的是,哈爾濱質監局發布并實施了DB2301/0007—2011《種芽菜生產技術》,其中規定,6-芐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可用于豆芽,并同時規定了最大殘留量。
在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專家組專家、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效敏看來,沒有統一標準意味著司法機關就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放了可以,抓了也不為過。”
“一些案子爭議很大”,一位西部省份基層檢察院人士告訴澎湃新聞,他所在的省份從今年開始集中整治“毒豆芽”,“沒有嚴格意義上的依照法律辦案,很多都以緩刑或者很輕的刑法結案了事”。
事實上,困惑和爭議同樣存在于監管部門內部。據《上海法治報》報道,2012年10月17日,青浦區檢察院聯合食安辦、質監、工商、農委等相關部門舉行的一次座談會提到,相關職能部門對豆芽身份存在一定的疑惑。“豆芽屬于食品和農產品的臨界產品,到底是初級農產品還是食品,有關行政部門之間存在認識上的分歧,這也導致了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時沒有法律依據,監管陷入真空地帶。”青浦區食安辦專職副主任宋治鳴在會上表示。
在山東,為了統一辦案標準,當地公檢法于2014年4月15日特地座談對2013年5月4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再解釋”。
澎湃新聞從這次會議紀要的通知中獲悉,其對關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認定的兜底條款“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解釋為,主要依據包括國家質檢總局2011年第156號文等文件在內所指物質。
更早之前,煙臺市公安局已在內部文件和執法中對相關罪名“再解釋”。
煙臺市公安局2013年8月發出的案件督辦通知書顯示,辦案依據援引了前述2011年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2011年第156號文,稱食品生產企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對“毒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適用兩高解釋第九條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但在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師王振宇看來,“刑法只能限制解釋,文件不能為刑法擴大解釋,公安機關更沒有解釋的權力。”
“警察濫用罪名恐怕比食品毒害還大。”王振宇對澎湃新聞說。
在吳月芳看來,所有執法困境都因豆芽制發屬性不明而起。即使在司法實踐中普遍援引的質檢總局的156號文,也是基于認定豆芽制發是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而實際情況是“豆芽的制發不屬于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因監管真空導致標準混亂,從而令司法莫衷一是,這看起來是一個繞來繞去循環無解的命題。
“6-芐基腺嘌呤”安全嗎?
6-芐基腺嘌呤是什么?對貴州人高國新來說,這個問題或許令他糾結又痛心。
現年73歲的高國新是“8503”無根豆芽生長調節劑的研發人,這種調節劑的主要成分是6-芐基腺嘌呤和赤霉酸。這項發明為他帶來榮耀-——1992年,高國新獲貴州省星火計劃科技進步二等獎,而市場也用銷量擁抱他的發明,在過去幾十年里,他所在的公司貴陽烏當區貴高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一直銷量穩定。
高國新的女婿孫春翔向澎湃新聞提供了1988年由貴州省衛生廳組織貴州省食品衛生研究所對“8503無根豆芽調節劑毒性研究”技術鑒定書。
這份鑒定書為該項發明的安全性背書———通過急性毒性試驗、蓄積毒性試驗、亞急性毒性試驗、致突變試驗、大白鼠致畸試驗,均證明該調節劑及其成份的急性毒性按毒性劑量分級均為低毒范圍,對大白鼠未發現致畸作用;未發現致突變作用;
這位高級農技師難以預料,這個予他榮光的“8503”,二十年后卻令他的兒子面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指控。
而對于趙修月來說,在去年被刑拘后,他才知道6-芐基腺嘌呤是他簡稱為“藥”的東西,在此前他知道的是,市場里“大伙都用,用了豆芽不長根,長的好看”。
南京農業大學園藝學院教授汪良駒告訴澎湃新聞,無根豆芽素的作用在于抑制根的生長,讓下胚軸長得更長,地上部分長得多又比較嫩,營養價值更高。
植物生長調節劑通常也被叫做植物激素,“激素”的后綴令它在不少人眼中如洪水猛獸。
但在康玉凡看來,這一擔心有些過慮。
“植物激素不會導致人和動物性早熟。植物激素只作用于植物體,動物激素僅作用于動物體,對植物體也不起作用,兩者的化學結構不同,作用機理也完全不一樣。”她曾在2013年以“帶你認識植物生長調節劑”為主題向公眾普及這一知識。
盡管6-芐基腺嘌呤在大量司法判例中被認為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但在多位受訪的農藥毒理學專家看來,它的低毒、安全性似乎沒有太大爭議。
康玉凡曾列舉中國農業大學研究課題“關于6-芐基腺嘌呤和赤霉酸在豆芽工廠化生產中使用后殘留量變化及其膳食風險評估”證明植物生長調節劑的安全性。
評估結果顯示,其慢性風險商(RQc)均低于0.1%, 急性風險商(RQa)均低于7%,表明膳食攝入風險很低。
研究農藥毒理與農藥應用工藝學的中國農業科學院植保所碩士生導師陳福良告訴澎湃新聞植物生長調節劑的特殊在于,農戶本身就需嚴控用量,“用量少能起到調節作用,用量大的話就等于是除草劑,豆芽就不長了。”
而澎湃新聞拿到的一份農業部農產品質量風險評估實驗室(杭州)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豆芽中6-芐基腺嘌呤殘留的膳食風險評估報告”認為,“即使按照最大風險原則進行評估,各類人群的6-芐基腺嘌呤攝入量也遠低于每日允許攝入量,風險完全可以接受”。
但也有受訪的毒理學專家持審慎態度認為,不能忽視化學物質的潛在風險,而這種風險有時不可預知。
“現有的科學研究多是單一報告,少有對多種化學物的聯合作用研究,而這種疊加風險尚不可知。”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職業病與中毒醫學科主任醫師郝鳳桐對澎湃新聞說。
在陳福良看來 “農藥不宜提倡”,而孫效敏則提醒澎湃新聞注意,盡管無根素低毒,但部分芽農在制發過程中可能還添加了其他的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這在一些判決書上并非都能體現。
從“坐屋執法”到“運動執法”
可查詢的公開資料顯示,“毒豆芽”整治行動前哨自沈陽吹響。根據當時的媒體報道,2011年4月,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龍江派出所查獲40噸“毒豆芽”,經檢測,豆芽中含有亞硝酸鈉、尿素、恩諾沙星、6-芐基腺嘌呤激素。
在前述基層檢察院人士看來,各地轟轟烈烈的“毒豆芽”整治行動多少有“運動”意味。
他所在地區也在今年加入了這場“運動”。
在國家食品藥品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法修訂專家指導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看來,這與三鹿奶粉事件后民眾的食品安全恐慌、重典治亂的指導思想有關。
“過去市場監管失靈很嚴重,監管部門是坐屋式執法,等到領導批示,媒體曝光后再查。”劉俊海對澎湃新聞說,安全事件頻發導致食品行業公信力不足,三鹿奶粉事件揭開中國食品安全丑聞的蓋子,直接促使2009年食品安全法通過,而今年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又觸及福喜事件。
而在前述檢察院人士看來,地方執法部門著力于“毒豆芽”,與中央重視有關,還與該行業特性有關:以小作坊為主,群眾關切度高,搗毀作坊比緝毒等工作難度低的多,“容易出成績”。
澎湃新聞拿到的煙臺市公安局2013年下發的一份案件督辦通知書稱,“根據前期下發的《關于開展集中打擊制售”毒豆芽“犯罪破案會戰的通知》……加大立案偵辦力度,根據全省《打擊食品犯罪保衛餐桌安全專項行動考核辦法》規定,立案考核是一項重點加分項目,你單位要本著破大案,端窩點、查網絡、打團伙的思想,進一步深挖細查”。
作為業內專家,幾個月前,汪良駒曾被南京市公安局邀請提供“豆芽生產中添加植物生長調節劑”案件的咨詢意見,“我認為是不違法的。”他對澎湃新聞說,“很多人害怕、擔心,(公安機關)不抓好像沒法跟人民交待。”
“確實有些反應過度。”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貴松看來,理想狀態是“發現一些問題后,專家與民眾及時互動溝通,將過程和結果公開,這樣有助于民眾樹立正確的食品消費觀。”
劉俊海不諱言稱,當前一些地方的整治行動有作秀成分,“若認定有毒有害的食品安全標準不科學,應當與時俱進,全面升級改版。”
“靠部委間互相協調解決問題非常困難”
趙凱所在的一個600人的芽農社交群,群友們多數是所謂的“毒豆芽芽農”,他們中不少人保持每天在線,不厭其煩地訴說自己的案件與經歷。最近他們的期望是吳月芳的“上書”能有下文。
在“上書”一周后,吳月芳指出,兩封信已經分別轉到國家信訪局和最高院,后者回復她說“正在研究中”。
受到國家衛計委的委托,她所在的中國豆制品專業委員會正在起草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豆芽》,但由于制發豆芽的屬性不清,工作進展緩慢。
“要靠部委間相互協調來解決問題非常困難,雖然國家食藥總局正在積極與農業部進行溝通,但是進展緩慢。要盡快解決這個問題,只有靠主管這些部門的國務院出面,責成有關部門對類似豆芽這樣特殊農產品生產過程的管理進行分工。”吳月芳說。